为贯彻落实《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修订)》,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支持原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主要为注册、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企业(因行政区划及飞地合作形成不一致情况除外)。企业纳入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无违法行为。
重点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类企业。
第二条 政策及实施细则中直接贡献为申报年度的入库期年度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净入库形成的区级财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收入为申报年度的申报期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合计。从业人数为企业申报年度12月末《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的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申报年度是指自然年度,入库期和申报期是指申报年度上一年度12月份至申报年度的11月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类企业是指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或年审,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中小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申报规程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海创工程”
1.海外高层次人才标准
(1)在海外、港澳台地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海外、港澳台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著名企业有学习、研发、管理等经历;
(2)申报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际领先的专有技术,并具有市场化、产业化前景;
(3)申报时高层次人才的创业行为不超过3年。
2.创业启动资金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20万元;
(2)申报人所在企业须为注册、纳税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申报人应是企业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核心人员,个人持股比例不低于10%;
(3)在高新区实际运营1个月以上,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2人。
3.“拨投联动”投资扶持
(1)已获得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2)人才应在创业启动资金拨付2年内提交“拨投联动”投资扶持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科创工程”
1.注册企业类
(1)申报主体应为2022年1月1日以后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高校院所(含其投资公司、平台公司)通过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与教师或社会投资结合在高新区注册组建的“学科性公司”;
(2)转化的项目应在正式申报前纳入“高新区高校院所待转化科技成果库”;
(3)成果持有人(或团队)在申报企业中占股应不低于10%;
(4)申报前在高新区注册1个月以上,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2人;
(5)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20万元;
(6)“拨投联动”投资扶持应在企业获得落地奖励资金支持后2年内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吸纳成果类
(1)申报主体应为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2)转化的项目应在正式申报前纳入“高新区高校院所待转化科技成果库”;
(3)科技成果来源于国内外高校院所,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由申报企业吸纳,单个技术合同交易额应达到20万元(含)以上;
(4)签订技术合同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后发生,技术交易支付凭证齐全;
(5)在2年内实现相关产品销售或技术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
二、扶持标准
(一)“海创工程”
1.创业启动资金。项目经入围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50万元。
2.场地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其项目经入围评审,入驻国有三级孵化链条场地的,按高新区国有三级孵化链条优惠房租政策执行。
3.“拨投联动”投资扶持。获得创业启动资金的项目,2年内经评审,按项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1000万元投资扶持,按照“拨投联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科创工程”
1.注册企业类
(1)落地奖励资金。对入库成果在高新区转化注册法人实体的,经评审,给予该法人实体落地奖励资金50万元。
(2)场地支持。对入库成果在高新区转化注册的法人实体,入驻国有三级孵化链条场地的,按高新区国有三级孵化链条房租优惠政策执行。
(3)“拨投联动”投资扶持。获得“注册企业类”落地奖励资金的项目,2年内经评审,按项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1000万元投资扶持,按照“拨投联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已获得2021年度“科创工程”启动资金支持的企业,在资金拨付2年内享受申请“拨投联动”投资扶持的资格。
2.吸纳成果类
对高新区企业以转让、许可等形式吸纳入库成果,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在2年内形成相关产品销售或技术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企业15%资金奖励,单笔合同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4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海创工程”
1.创业启动资金
(1)《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
(2)公司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申报之日前银行出具的公司账户实收资本金证明;
(4)申报前1个月的人员缴纳社保证明;
(5)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科创工程”
1.注册企业类
(1)《“科创工程”注册企业类落地奖励申请表》;
(2)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证明;
(3)申报之日前银行出具的公司账户实收资本金证明;
(4)申报前1个月的人员缴纳社保证明;
(5)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吸纳成果类
(1)《“科创工程”吸纳成果类奖励申请表》;
(2)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复印件;
(3)技术合同相关发票、银行转账、实际到账凭证;
(4)实现相关产品销售或技术服务收入相关证明及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条 企业优秀人才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骨干人才
1.企业是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历年《财富》杂志排行榜)在园区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等;
2.人员税前年薪需满足申报日期前近12个月在高新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金总额达到2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之间;
3.企业推荐人才为本单位全职员工,申报日期前近12个月连续在本地由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在本地缴纳社保;
4.由企业推荐申报,推荐名额按照企业缴纳社保人数分配:10-99人,1人;100-299人,2人;300-999人,5人;1000-4999人,10人;5000人及以上,15人;
5.已获得原“高新二十条”产业优秀人才奖励的人员不可申报;
6.该政策每人仅能获得一次,奖励资金分两年发放,第二年度发放依通知要求提交材料,人才若离开推荐企业,停止发放;
7.获评骨干人才奖励人员,第二个兑现年度不可申报高端人才奖励。
(二)高端人才
1.企业是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历年《财富》杂志排行榜)在园区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等;
2.人员税前年薪需满足申报日期前近12个月在高新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金总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
3.企业高端人才为本单位全职员工,申报日期前近12个月连续在本地由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在本地缴纳社保;
4.企业高端人才奖励政策申报不受名额限制;
二、扶持标准
(一)骨干人才
企业骨干人才奖励标准为:税前年薪20万元(含)至40万元(不含)之间,奖励每人2万元;税前年薪4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奖励每人3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支付,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二)高端人才
企业高端人才奖励标准为:税前年薪60万元(含)至90万元(不含)之间人员,按照税前年薪的3%给予奖励;税前年薪90万元(含)至120万元(不含)之间人员,按照税前年薪的4%给予奖励;税前年薪12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之间人员,按照税前年薪的5%给予奖励;税前年薪300万元及以上人员,按照税前年薪的6%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政策有效期内,按年度进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骨干人才
1.《企业骨干人才奖励推荐表》;
2.企业推荐人才申报日期前近12个月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用人单位申报期上一年度12月份的《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
4.《企业骨干人才奖励推荐汇总表》;
5.《大连高新区企业骨干人才奖励推荐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高端人才
1.《企业高端人才奖励推荐表》;
2.企业高端人才申报日期前近12个月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企业高端人才奖励推荐汇总表》;
4.《大连高新区企业高端人才奖励推荐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审核责任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五条 企业人员增长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是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历年《财富》杂志排行榜)在园区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等;
2.补贴年度12月份企业社保缴纳人数对比上年度12月份企业社保缴纳人数净增长30人及以上;
3.净增人员应为企业全职员工,入职时间为补贴年度1月1日(含)至补贴年度12月31日(含)之间,在该企业自开始缴纳社保之月起,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4.净增人员均为企业正常缴纳社保的人员,补缴不计入(符合大连市相关补缴延缴政策的除外)。
二、扶持标准
对年度人员净增长30人及以上的重点企业,按照净增人数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的人才工作奖励。
三、申报材料
1.《补贴年度企业人员增长奖励申报表》;
2.《补贴年度企业净增人员统计表》;
3.净增人员自在申报单位开始缴纳社保之月起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视审核情况或向前追溯补充增加社保缴费期);
4.受理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审核责任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一、申报条件
1.企业为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2.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年度研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达300万元及以上(以政策兑现平台数据为准)。
二、扶持标准
1.研发费用超过40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增量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2.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含)-4000万元(不含),按照研发费用增量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3.研发费用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按照研发费用增量的5%,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4.对2023年1月1日以后首次设立研发投入财务科目,符合R&D投入统计标准的研发投入超过2000万元,且完成年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研发项目及活动情况填报的外资或合资独立法人企业,奖励20万元,与增量奖励可兼得;政策有效期内,如该企业持续达到2000万元研发投入门槛和相关计统要求的,可连续奖励20万元;
5. 对享受市级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区级配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请表》;
2.研发加计扣除证明材料;
3.各研发活动项目证明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验收报告》等;
4.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创新与孵化平台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创新平台
1.2023年1月1日以后,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资质,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直接认定的企业;
2.属于联合建设性质的平台,由主要建设单位申请政策支持。
(二)孵化平台
2023年1月1日以后,首次通过国家、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
二、扶持标准
(一)创新平台
1.获得国家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获得省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
3.获得市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同一平台实现资质升级,给予支持资金的差额奖励。
(二)孵化平台
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奖励50万元、20万元,众创空间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创新平台
1.《高端创新平台奖励申请表》;
2.获得的市级以上认定证书、批复文件、验收证明等;
3.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孵化平台
1.《创新孵化载体奖励政策申请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扶持。
一、申报条件
1.重点支持企业围绕自主可控和关键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创新;
2.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利用前沿技术开展创新项目,已在本单位立项并组织团队实施,有项目研发目标、资金投入计划,两年内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3.企业与区内其他中小微企业、全国高校院所签署协议或合同,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协同创新和产业化,中小微企业和院所具有与此相关的技术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技术人员劳务外包合作不在扶持范围内;
4.企业与中小微企业间无股权投资关系或三年内无股东兼任;
5.企业申报项目已通过管委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只扶持一次;跨政策有效期的,同一企业不连续扶持;
6.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企业计划投入的研发项目。
二、扶持标准
经评审,对两年内研发投入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根据研发目标、投资计划及联合协议,按照当年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的20%、协议投入的25%给予企业补助,两年内最高1000万元。
研发补助在申报批准后予以拨付,下一年度考核上年度企业研发和自有资金投入情况,达标继续第二年扶持,扶持期结束后需考核项目研发成果,未完成既定目标,原则上应根据情况适当返还部分资金。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扶持申请表》;
2.项目立项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研发设计概要方案、技术攻关目标等)、《项目立项书》(包括团队人员构成);
3.两年研发投入计划;
4.企业自有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此外,开展协议投入的企业还需提供:
5.企业与区内其他中小微企业、全国高校院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需注明合作项目以及技术或产品名称);
6.区内其他中小微企业、全国高校院所自有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7.企业及区内其他中小微企业三年内股东构成;
8.企业向区内其他中小微企业、全国高校院所支付资金的凭证复印件(如已出资);
9.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齐全、真实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妥善做好保密技术处理。
第九条 企业股权投融资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投资机构落户奖励
1.投资机构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
2.新设立、迁入投资机构指2023年1月1日以后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纳税,实缴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及以上;
3.落户奖励须资金到位且注册满一年后获得;
4.高新区财力参股设立的投资机构不享受落户奖励。
(二)投资机构团队奖励
1.区内投资机构包括: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有投资功能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加速器);经备案的天使投资机构;
2.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增投向区内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投资期限不少于一年,以签署投资协议及资金到位日期为准;
3.被投资企业已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4.团队奖励个人所得税须区内缴纳;
5.高新区财力参股设立的投资机构,区财力出资及返投要求投资额不计入区内投资额。
(三)企业股权融资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后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获得投资,融资额按照实际到位资金计算,投资方为高新区财力参股设立的投资机构,区财力出资部分不计入融资额。
二、扶持标准
1.对新设立或迁入投资机构,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区内投资机构12个月内新增区内投资额(投资期限满一年及以上)满5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每增加3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
3.对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获得年累计协议融资额500万元及以上融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3%、最高1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
三、申报材料
(一)投资机构落户奖励
1.《新设立或迁入股权投资机构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3.投资机构以自有资金投资需提供投资机构章程,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需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
4.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最新验资报告,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证明材料(合伙协议、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银行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
5.申明书(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若为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6.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投资机构团队奖励
1.《投资机构团队奖励申请表》;
2.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加速器)由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材料,备案部门出具的天使投资机构证明材料;
3.年度新增区内投资协议、资金拨付证明(银行票据及发票复印件);
4.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金到账凭证(银行票据及发票复印件);
5.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股权结构证明;
6.管理团队人员名单;
7.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股权融资奖励
1.《企业股权融资奖励申请表》;
2.股权增资扩股各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股权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证明;
4.股权投资方资金到账凭证(银行票据及发票复印件);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科技信贷融资补贴。
一、申报条件
(一)贷款利息补贴
1.重点企业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类企业;科技企业须同时符合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缴纳社保人员)、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工业企业须同时符合职工总数不超过1000人(缴纳社保人员)、年收入不超过4亿元;新迁入企业自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之日起给予补贴;
2.首贷企业是指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公司和融资平台公司)在高新区首贷中心(线下窗口或线上平台)获得首次贷款,并完成线上平台首贷登记;首次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现金类贷款,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为认定依据;
3.2023年1月1日后新增贷款。
(二)贷款费用补贴
1.企业已取得首次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2.为取得首次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完成评估、担保或保险,并已支付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
二、扶持标准
1.对重点企业获得的期限为6个月及以上贷款,按利息额的50%给予后补贴,科技企业每家年度补贴最高30万元、工业企业每家年度补贴最高50万元,最多连续2年;对首贷企业获得的期限为6个月及以上贷款,按利息额的50%给予后补贴,每家年度补贴最高30万元,最多连续2年;
2.对企业首次贷款产生的担保费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及保险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家每年单项最高10万元,向支付费用的企业或银行给予补贴;
3.贷款利率超过同期LPR+100BP(1BP=0.01%)部分不列入补贴计算范围;评估、担保和保险费率(即费用占贷款本金比重)超过3%部分不列入补贴计算范围。
三、申报材料
(一)重点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1.《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2.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首贷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1.《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
3.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贷款费用补贴
1.《企业贷款费用补贴申请表》;
2.知识产权证书、评估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支付费用凭证等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企业境内外上市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次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
(2)境外红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1亿美元(或相当于1亿美元的等值货币)及以上,且须将不少于1亿美元募集资金汇入到其在大连高新区设立的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账户,并纳入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注册资本金统计系统;
(3)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大连高新区或外埠已上市公司迁入区内;
(4)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
(5)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并投资于区内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项目,再融资募集资金实体用途应与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投资项目一致,且投资项目及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区,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主体及其关联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的部分不予奖励;
2.拟上市企业已与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上市辅导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操作;
3.2023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行为。
二、扶持标准
1.拟上市企业经备案后,自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资金额度参照其经营贡献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年度直接贡献增量,上市当年不享受;
2.首次上市后(含境外红筹上市)奖励600万元;
3.新三板挂牌最高200万元奖励,分两档,基础层100万,创新层200万元;按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挂牌两个阶段分别拨付,股改拨付50万,实现挂牌后基础层拨付50万,创新层拨付150万元;升级补差,转板补差;
4.借壳、异地收购和外埠已上市公司自愿迁入,在公司办理迁入注册、税务关系后,奖励600万元;
5.根据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项目投资说明,按两年内年度实际投资到位金额的1%、最高1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奖金拨付公司,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拟上市重点扶持申请
1.《企业拟上市重点扶持申请表》;
2.企业与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的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付费凭证复印件;
3.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奖励
1.《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奖励申请表》;
2.境内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企业上市发行申请的通知书;
3.企业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4.红筹上市企业需提供将 1亿美元(含)以上募集资金汇入到其在大连高新区设立的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账户证明材料,外汇管理局注册资本金统计系统相关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
1.股改阶段
(1)《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表》;
(2)企业与具有主办券商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与会计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复印件;
(3)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2.挂牌阶段
(1)《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表》;
(2)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函;
(3)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非首发上市奖励
1.《企业非首发上市奖励申请表》;
2.境外借壳上市、异地收购,需提供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关于境外投资批准文件以及境外证监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内借壳上市、异地收购,外埠上市企业迁入需提供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4.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
1.《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申请表》;
2.境内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企业有关再融资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再融资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
4.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到位财务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5.募集资金投资区内的项目进展情况及投资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奖
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首次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且注册后两年内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
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申报并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2023年1月1日以后新迁入我区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
对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通过的有效期内的经营状况良好的高企,于认定通过第二年、第三年给予每年5万元发展奖。
经营状况良好标准为:
1.完成补贴年度火炬统计填报;
2.完成补贴年度高企年报填报;
3.满足补贴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满足补贴年度的12月及申报前一月社保人数不为0;
5.以上条件同时满足。
二、扶持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奖
给予一次性入库奖励1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
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10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
认定通过第二年、第三年给予发展奖每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确认表》;
2.发展奖申报需提供申报前一月社保缴纳证明;
3.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高成长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雏鹰企业认定奖
1.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申报并备案通过的辽宁省雏鹰企业;
2.备案通过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雏鹰企业。
(二)瞪羚独角兽类企业认定奖
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申报并备案通过的辽宁省瞪羚独角兽类企业或2023年1月1日后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辽宁省瞪羚独角兽类企业。
(三)瞪羚独角兽类企业发展奖
对2023年1月1日以后备案通过的有效期内的经营状况良好的辽宁省瞪羚独角兽类企业,于认定通过第二年、第三年给予发展奖。
经营状况良好标准为:
1.瞪羚企业补贴年度直接贡献正增长;
2.独角兽类企业补贴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5%以上。
二、扶持标准
(一)雏鹰企业认定奖
1.营业收入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成功备案省级瞪羚、独角兽类企业后,按照瞪羚、独角兽类企业扶持标准,补齐奖励差额。
(二)瞪羚独角兽类企业认定奖
1.瞪羚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3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50万元、独角兽企业100万元;
2.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备案升级、按照对应等级标准补差。
(三)瞪羚独角兽类企业发展奖
1.瞪羚企业扶持资金额度参照其经营贡献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年度直接贡献增量;
2.独角兽类企业发展奖按照补贴年度主营业务增长率超出5%的分子数值乘以奖励系数计算,其中上年度营收达到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系数为10,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上年营收达到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奖励系数为20,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上年营收达到1亿元的,奖励系数为30,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3.企业上市当年不享受。
三、申报材料
1.《高成长企业发展奖励确认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专精特新”“小升规”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专精特新”企业奖励
1.对于区内企业,获评程序须通过高新区申报完成,补贴年度内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对于补贴年度内新迁入企业,须具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小巨人”企业资质且在有效期内;
3.专精特新企业资质认定结果以工信部门公示公告名单或专精特新企业证书为准;
4.2024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行为。
(二)“小升规”企业奖励
1.补贴年度内首次实现升规入统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含新注册企业入库和规下升规上企业,不含退库后重新入库企业;
2.企业在补贴年度内的升规入统结果以高新区统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3.2024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行为。
二、扶持标准
(一)“专精特新”企业奖励
1.奖励首次认定或新迁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万元,首次认定或新迁入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0万元;
2.对于新迁入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标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标准。
(二)“小升规”企业奖励
对补贴年度内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专精特新”企业奖励
1.《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申请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小升规”企业奖励
1.《“小升规”企业奖励政策申请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固投纳统范围包括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建设用地等费用,详见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情况一览表),已在园区投资主管部门完成相应的项目立项手续,项目已纳入园区统计管理;
2.新购置设备仅用于企业办公、生产、研发等日常经营活动,设备购置合同已签订,部分设备款已支付且不低于100万元;
3.按照两年内实际支付的购置额给予补助,企业可根据情况分年度或一次性满额度申请补助;
4.企业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一事一议”协议中包含建设项目扶持的,或企业所购置设备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将不适用此条款;
5.2023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行为。
二、扶持标准
1.企业总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对其新购置100万元及以上的办公、生产或研发设备,按照实际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对重点区域的重大投资项目另行规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请表》;
2.项目立项文件;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等复印件;
4.现场(施工)照片;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优质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3年1月1日以后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含新迁入),年度直接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2.高新区内已有企业年度直接贡献增量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3.企业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一事一议”协议中包含同类项目扶持,不重复享受。
二、扶持标准
1.对新引进企业,直接贡献每增加100万元,奖励70万元,连续三年。不足100万元部分不计;
2.对区内已有企业,直接贡献增量每增加100万元,奖励70万元,不足100万元部分不计。奖励金额上限为:直接贡献增量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为50%;直接贡献增量达到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为60%;直接贡献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为70%;
3.若企业给团队奖励,须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新引进企业,政策有效期后继续兑现剩余年份。
三、申报材料
1.《优质企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2.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企业转型升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2.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人均年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
二、扶持标准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人均年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先进型企业,按人均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收入年度增长给予奖励,每增长3万元奖励10万元,不足3万元部分不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转型升级奖励申请表》;
2.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或人员资格。按照政策及细则规定,需具备认定、备案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应在有效期内或按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通过资格审定。对享受政策的各类人才应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业绩考核。按照业绩考核结果或遴选结果进行奖励扶持的项目,申报前由高新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完成业绩考核或遴选评定,并将结果通知企业。
第二十条 申报通知。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可分批次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受理时间、受理部门及受理人,通知公布起始日期至受理截止日期为20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企业未在受理期申报,视为自行放弃。
第二十一条 审核公示。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受理截止日期后,进行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必要的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联审等工作。经财政部门复核,完成管委会内部工作流程后,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相关部门有权暂缓拨付,后续视异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兑现政策。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对无异议的企业进行资金拨付,财政部门须在公示结束日期后尽快进行资金下达工作,政策兑现部门在资金下达后尽快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政策扶持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补贴奖励资金仅限用于企业本地生产、经营、人员、研发等活动,不得转移他处或挪作他用。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对政策扶持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予以责任追究:企业未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虚报数据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企业人员信息的行为;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扶持协议约定内容相悖的行为;不配合政府部门监督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处罚措施。出现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者,可按以下措施处理:停止后续资金拨付,限期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取消企业三年享受政策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同类扶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事项不重复计算。签署“一事一议”扶持协议的,扶持协议与若干政策和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之处,遵从协议约定。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对个人奖励通过企业申报发放,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政策奖励金额均为四舍五入取整数到元。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本细则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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